就仇子明被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列为刑拘在逃人员,进行网上通缉一事,北外教授展江认为,以刑法条款来惩治媒体、记者和公民的事实和言论表达,这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不被接受的。
不信遂昌公安局真到外地“拿人”
现代快报:在您看来,仇子明事件的深刻成因是什么?
展江:公众对舆论监督充满着巨大期待,然而利益相关者却在极力压制舆论监督。两相博弈,互有胜败,以致舆论监督时常步履艰难,深刻原因在于与新闻媒体相关的法治不健全。
现代快报:由于相关法治不健全,记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,也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。
展江:媒体和记者的权利在法律上如何得到保障,这是一个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。
现代快报:这个问题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?
展江:在现有的林林总总的法律中,我们却还找不到一条有关记者和媒体权利的授权性条款,而限制性条款却为数不少,尤其是在刑法中,不但有诽谤罪和侮辱罪,还有诬告罪,而且在近期地方公权力对付网民的过程中都被用尽。
现代快报:有学者说,新闻出版总署去年8月24日公布、10月15日起施行的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》可以看作是一部微型的“新闻记者法”,您怎么看?
展江:这种说法的理由是,它规定了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。比如说,“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”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、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。”然而,这只是部门规章,不能算正式的“法”。那么,地方上买不买账就很成问题。同样是在浙江,不久前不是还有官员说记者证没用吗?这倒不完全是该官员无知。
现代快报:近年来,异地抓记者的新闻不少见,2008年,山西检察官进京连夜抓走央视女记者的新闻我们记忆犹新。那么这次情况会怎样?
展江:经过舆论的关注,我不相信遂昌县公安局真的还会派“捕快”到外地“拿人”。
现代快报:经济观察报一高层人士证实,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该报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,试图危机公关,但遭到拒绝。如何认定这种公关的性质,公司方面又该负何责任?
展江:我不知道所谓对报社危机公关,这是一种行贿和封口,也就是商业贿赂,这不是公关的本意,公关一词本来名声就不好,但他要遵守诚实和公开原则,在中国又被滥用了。
“线人”的命运也值得关注
现代快报:这次仇子明被通缉,而且是全国通缉,罪名是“损害商业信誉罪”,这意味着什么?
展江:以刑法条款来惩治媒体、记者和公民的事实和言论表达,这在现代法治国家是不被接受的。
现代快报:问题是,这已经成为现实。报道“纸包子”新闻事件的记者訾北佳,就曾因损害商业信誉罪获刑。当然,这两者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的。
展江:在我们的现有法律中,不但有针对个人的类似条款,如诽谤罪、侮辱罪等,还有针对企业法人的“损害商业信誉罪”和“损害商品信誉罪”。而在国际上,现在形成了诽谤去刑罚化的潮流,以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。对于媒体报道和评论中的失实行为,通常以民事诽谤(名誉侵权)法律来限制。
现代快报:“损害商业信誉罪”和媒体人员挂上“钩”,这是颇令公众惊诧的地方。
展江:的确。“损害商业信誉罪”和“损害商品信誉罪”主要是针对商业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行为,极少用来针对媒体,用来惩罚媒体是此案的离奇和荒唐之处。
现代快报:南都记者说,为仇子明提供线索的浙江杭州一家公司财务总监,已经于近日被抓捕。这同样是让人惊诧的,向媒体提供线索何罪之有?
展江:这名财务总监也就是所谓的“线人”了,其命运也非常值得关注。关于立法保护举报人,笔者在2005年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在中国生效之日就写文章呼吁过。快报记者 刘方志
微观
损害商业信誉罪
使用不当
@陈志武:这是不能容忍的滥用公权力行为。即使有损害商业信誉,也应该按民事责任处理,不能动用通缉这样的强制力!如果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都不能追踪报道,中国还能发展什么股市?
@曹林:一、记者仇子明,因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,被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向全国发出通缉令。二、报道紫金污染事件的两位记者家属遭车祸。难道今天是记者劫吗?
微言
状告记者
是企业诉讼策略
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接受《财经》记者采访时称,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,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,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,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,做一个界定。喻国明认为,一般来说,报道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,而非其从业人员。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,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,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。